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51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支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139170.32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