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1民初4202号
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注册号500107600315725),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8号楼12-8#。
经营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1000334079),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华丰商贸小区E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江恺
代理审判员方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