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2执2975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住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44907-0,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华丰商贸小区E幢11号。
法定代表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6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0550.8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船舶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所有的渝BXXX**渝BXXX**、渝AXXX**小汽车,但上述汽车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02执29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德生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查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