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5050号
原告:刘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新宇。
被告:沈华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沈鹏,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刘建与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刘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建申请撤回对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林玉萍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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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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