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5049号
原告:刘勇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华军。
被告:沈鹏。
原告刘勇旺与被告厦门缔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华军、沈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刘勇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勇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勇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勇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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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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