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24执恢47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樾1幢3单元332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9029535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富仁镇富兴村二组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24MA6U0WH6XN.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24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设计费6750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并对其公司负责人决定拘留15日。查询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恢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