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02执39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树路****第**。
法定代表人:徐钱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街****
法定代表人:盛晓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2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浙0502执39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4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