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异343号
异议人:北京国网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尚品园1号楼3层3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京02执130号]过程中,北京国网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公司称,请求一、确认中航公司对瑞云公司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不应当有优先权,拍卖、变卖价款应优先支付国网公司的工程款;二、在国网公司与瑞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暂停中航公司对瑞云公司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国网公司认为中航公司的债权数额不具有真实性。2017年5月,***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简称***启)与中航公司签订31亿“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启是委托人,中航公司是受托人。同时,中航公司与瑞云公司签订这31亿资金的“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中航公司是贷款人,瑞云公司是借贷人。***启和中航公司同在民生银行通州支行(以下简称简称民生银行)开立账户,由民生银行监管该笔资金的使用。据国网公司了解情况,***启的31亿资金是民生银行的,通过***启信托给中航公司,再贷给瑞云公司。2019年在民生银行的主导下,更换瑞云公司法人和股东,***启成了瑞云公司的股东。民生银行的员工通州支行行长成了公司唯一两个股东之一,另一位民生银行员工***成了瑞云公司法人。2022年12月,在瑞云公司产业园项目一拍流拍后,中航公司将2017年签订的单一信托资金贷款合同,进行执行公证,把债权扩大至60.4亿。60.4亿的债权数额来源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案涉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二、中航公司对瑞云公司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不应当有优先权。***启是中航公司31亿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中航公司将这笔资金转贷给瑞云公司。根据瑞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启是瑞云公司的股东,民生银行的张行长也是股东,民生银行员工***是瑞云公司的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还代表民生银行控制管理企业!既然民生银行、***启是瑞云公司的股东,是投资人,就不能即享有瑞云公司股权利益,又通过不合法手段,再享有债权的优先权。2022年12月底,各方关联人利用中航公司给瑞云公司的贷款合同,通过执行公证的方式将债权扩大至60.4亿。在瑞云公司还欠36家承包人数亿元工程款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即违背法律规定,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国网公司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就中航公司执行瑞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在国网公司与瑞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暂停中航公司对瑞云公司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的执行。请法院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支持国网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审查过程中,国网公司明确该公司系以案外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主张执行依据不真实。
本院查明,中航公司与瑞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6283号公证书及(2022)京中信执字第0075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航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并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3)京02执13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地块共计335033.51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其附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将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京技国用(2012出)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后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京02执1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6283号公证书及(2022)京中信执字第0075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过程中,国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相关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全体参见单位工程款问题请示函用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作为案外人异议案件受理;已经受理的,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告知案外人可以到执行实施程序中依法申请优先受偿,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金钱质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国网公司以其对瑞云公司财产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要求暂停对瑞云公司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的执行,对此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国网公司如认为其对瑞云公司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到执行实施程序中依法申请优先受偿,本案对此不予审查。国网公司对执行依据的意见,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网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