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2民初905号
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369102-9。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滁州天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