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第二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4民初4016号
原告: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元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MA07L45F30。
法定代表人:安江涛,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营好,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中学,住所地泗县泗城镇二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4486078341D。
法定代表人:张玉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园林)与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泗县二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博园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营好、被告泗县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博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因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原告损失248000元(含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保证金40000元,代理费12000元及可得利益,合计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泗县二中将泗县二中校园广场雕塑项目(项目编号:SXZBCG2019191)进行公开招标,于2019年5月31日进行竞争性谈判,评审结束,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确定原告为中标施工单位,成交金额为800000元,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法规定,双方应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现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现依据招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为签订合同损失共248000元(含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保证金40000元、代理费12000元,合计300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泗县二中辩称:1、泗县二中与中博园林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中博园林违约。中博园林中标以后,中博园林的承诺与泗县二中的要约达成一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已经成立,由于中博园林的违约,没有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十日之内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不成立;2、中博园林在中标之后恶意企图转让标的,并于签约截止日期即2019年7月18日起诉,可见中博园林没有诚信签约的相关行为;3、对于中博园林所称涉案工程已由他人初步施工,泗县二中在招投标时已经做出明确承诺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已经施工的工程不会影响到合同的签订。4、泗县二中从没有表示过拒绝签订、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泗县二中校园广场雕塑项目(项目编号:SXZBCG2019191)于2019年5月28日由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盛公司)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定于2019年5月31日15时在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进行竞争性谈判。中博园林参与该竞争性谈判,并向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缴纳4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6月18日泗县二中和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博园林签发成交通知书,确定中博园林为中标施工单位,成交金额800000元,工期20日历天,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注明要求中博园林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后,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知中博园林领取中标通知书,中博园林于2019年7月9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因泗县二中在与中博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就具体合同条款要求进一步细化产生分歧,双方至今未能成功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案涉雕塑工程在招标前,被告泗县第二中学已安排他人施工,故中博园林以泗县二中在公开招标前已将涉案雕塑工程承包给他人正在施工为由,认为泗县二中没有诚意与其签订施工合同。遂诉讼来院要求泗县二中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查,原告为订立合同支出住宿费3548元。
以上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成交通知书、雕塑项目采购情况说明、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公告、现场雕塑照片、通话录音材料、雕塑设计合同、住宿发票、保证金支付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告泗县第二中学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涉案工程已交他人施工的事实,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原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与其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该案是合同纠纷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因未能订立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缴纳保证金、订立合同支出的设计费、标书制作费、住宿费、代理费等损失。鉴于保证金40000元,由于原告将该款缴纳第三方,可以待该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设计费、标书制作费、代理费等,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票据,故本院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订立合同支出的住宿费人民币3548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泗县二中出具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中反映出泗县二中与中博园林没有成功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不能证明是由于中博园林违约行为导致书面合同未能成功订立。泗县二中认为中博园林存在恶意转让中标工程的行为,提供上海拉肯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泗县第二中学广场雕塑《竞争性谈判》控诉书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但是微信记录截屏不能确定聊天对象的身份,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宿费人民币3548元。
二、驳回原告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曲阳县中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中学负担2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佳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