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69号之二
原告: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