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86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冻结上列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