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69号之一
原告: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