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3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央白
审判员邹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