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7民初567号
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52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科瑞克贝西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布威海丽且姆·麦合木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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