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7民初2号
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八十二南区52院1号办公楼4栋。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科瑞克贝西村5组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35元,减半收取1,664.18元,由原告新疆君诺电力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麦合木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