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2民初60号
原告: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建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
被告: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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