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巴州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808号
关于申请人巴州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5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85,402.7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三合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85,402.7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