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3民初16号
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桥村二组4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西段民政局综合楼底附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昱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3元,减半收取计4631元,由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