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职务:所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11日,本院委托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及其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满
审 判 员 静乃动
审 判 员 高舒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瑞东
书 记 员 郝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