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隆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职务:所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11日,本院委托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及其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5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满

审 判 员  静乃动

审 判 员  高舒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瑞东

书 记 员  郝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