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苗,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市社家属楼1-3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南,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5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于相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