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苗,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市社家属楼1-3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南,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5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于相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