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北车站富丽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