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春奇,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市社家属楼1-3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殷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春奇,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德富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5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第三人富丽公司是否可以清偿其对被上诉人***债务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5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崔向京

审判员 范 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