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0880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圆圆,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精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工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精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