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81号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金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816677。
法定代表人:王利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晖,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会,系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1911081873。
被告:贵州**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凉都大道一段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1967P。
法定代表人:张晓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系贵州**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叶卫,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299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元,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411178。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76元,减半收取9538元,由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景强
审判员  邓少旭
审判员  敖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敖江(兼)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