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纳雍县后寨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34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号金利大厦B幢B1单元9层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7897816677。

法定代表人:王利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会,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后寨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猪场乡大冲村后寨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2141X。

法定代表人:邹安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美美,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后寨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19日,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4273元,由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真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