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466号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816677;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金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利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会,女,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0560F;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div>
法定代表人:龚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勇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