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66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B幢B1单元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4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4669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1212.49元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420000.00元,执行到位121212.49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46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