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锴,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大庆市。
原告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3364.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大丰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