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6民初5481号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启工街6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琦,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张庚园,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4元,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巍
审 判 员  喜延峰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