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破申1号
申请人: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9153793N,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毅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6880381J,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玉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管道”)以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英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英科技进行破产清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裁定将本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知了嘉英科技。嘉英科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一)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准设立,原名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由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公司住所为北京市××××号镇政府东配楼206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化肥、原粮、饲料、木材、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日用品、钢材、有色金属材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煤炭销售。期间,公司历经多次变更登记。2017年11月21日,公司更名为现名,并迁移至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迁入现址。2018年9月30日,公司由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控股变更为宜昌中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控股,注册资本仍为5000万元。2019年7月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姜廷新变更为郭玉富。
(二)嘉英科技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源管道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13935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源管道货款2877305.8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安源管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嘉英科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
(三)从账面看,嘉英科技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从嘉英科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产状况说明看,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11310.14万元,负债总额为36909.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26.34%。
(四)嘉英科技经营情况。该公司目前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已停止营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后,经多次联系协调,嘉英科技于2021年1月才确定并提交联系人名单。
本院认为:嘉英科技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安源管道与嘉英科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嘉英科技未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嘉英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安源管道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嘉英科技经营困难已停止营业,资金严重不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嘉英科技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嘉英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熊龙祖
审判员 邓希桥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钟雪
书记员唐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