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高新区万鑫汇建材销售中心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122号
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胡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余、吴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XX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飞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弘,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子航,该公司职工。
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与被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榆林市高新区XX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鱼晓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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