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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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20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9153793N。
法定代表人:汤飞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弘,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子航,系公司法务。
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云,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89元,减半收取计9,644.5元,由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509.5元,减半收取计4,254.75元,由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婉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樊雨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