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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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202号之一
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9153793N。
法定代表人:汤飞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弘,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子航,系公司法务。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云,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 婉
审 判 员  樊雨兰
人民陪审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