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辖17号
原告:达州市达川***街打印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茂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427UTXL。
经营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之子。
被告: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065649.
法定代表人:戴聪。
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民乐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原告达州市达川***街打印经营部(经营者**)与被告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达州市达川***打印经营部诉称,2019年7月29日,被告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达州市达川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对原告经营门市所处街道茂华街进行封闭施工。从2019年7月29日开始对原告经营店面正面街道进行高达两米多的铁皮封闭施工至2019年10月13日止,历时77天。期间由于封闭施工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同时2019年10月13日又对本条街道对面街面进行封闭施工,大约2019年10月31日后才能结束,期间导致原告经营损失过半。由于封闭施工导致原告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进出店面并出现了摔扭伤事故的发生,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被告对街道进行封闭施工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工程层层分包盘剥,导致工人工资很低,从而最终导致施工队伍力量严重不足。在施工队伍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被告却在达川区南外多条街道进行铁皮包围而不建设,时间长达2至3个多月(正常工期应为7-9天),从而对商户造成了严重的扩大损失,原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所以被告和第三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9321元。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有过错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及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达州市达川***打印经营部的经营者**系该院民一庭干警***之妻,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达州市达川***打印经营部的经营者**系该院干警***之妻,为避免本案其他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合理怀疑,达川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华
审判员谭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