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财保43号
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斌朗乡河东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82017538。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2楼2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065649。
法定代表人:戴聪。
被申请人: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汉兴大道二段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0BR743。
负责人:戴聪。
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341010元限额内,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青龙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冻结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青龙支行银行账户和被申请人四川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合计在134101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若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小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