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1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检测室主任。
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148号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韦乃政,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地产等财产,但因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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