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8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辅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8663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办公地点: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御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5594121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2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勘察费40500元及违约金8383.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7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7.5元。本院于申请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也行踪不明。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任何收益性保险购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40500元及违约金8383.5元均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407元,申请执行费507.5元亦未执行到位。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8)桂032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彩凤
审判员覃宗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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