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1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
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市水利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临桂会仙镇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覃钢。
申请执行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15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因另案正在拍卖过程中,短期内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