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武汉广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448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广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广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