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30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双联工业园***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Y1PD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5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9640元及遇期利息,并支付截止2022年8月8日前的违约金63159.11元,我院于同期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621.94元,在保全阶段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572601.02元,后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应收债权31384.03元,但第三人至今未向本院支付。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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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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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 伟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胡 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晟
书 记 员 李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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