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号之二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计2924元,保全费2036元,合计4960元,由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