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5号 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43835.0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