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2158号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149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8.5元,减半收取439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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