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8421号
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工业集中区扬子东路2号2栋。
法定代表人:王小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颢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217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颢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才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