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9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秦宏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生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