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2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2区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3063636B。 法定代表人:**舢。 被执行人:***,男,1963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6日止),但其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X××**号汽车(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因不是首先查封亦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道××花园××幢××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不是首先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权,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