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6379号
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2区601A。
法定代表人:**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顺大道东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二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402.8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40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计算);二、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州海伦堡项目室外排污管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130402.80元,工程的保修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但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04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工程款26402.8元,原告多次催款均无果。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公司,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可知,原告与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存在施工关系。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原告已就其主张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于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02.8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021年1月2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02.80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罗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