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工业园区江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89254332。
法定代表人:王洋。
被申请人: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4897X2。
法定代表人:周劲。
申请人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执保3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华磊长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成城
书 记 员 蓝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