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93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码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4897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减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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